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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将立法规范公益广告 不得擅用 公益广告标识
编辑:小益    来源:人民网    发布于:2018-11-25 17:19:57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“一条公益广告就好像是一盏灯,灯光亮一些,我们身边的黑暗就会少一些。”记者获悉,深圳将立法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布。深圳市法制办日前正在其官网上全文公布《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及说明,于12月24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

据了解,由深圳市委宣传部和市场监管委联合起草的《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(送审稿)》涉及公益广告的作品创作、发布要求、监督检查、鼓励促进、法律责任等,共七章四十七条。

政务信息服务信息不属于公益广告

《办法》明确了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倡导良好道德风尚,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,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。同时,《办法》也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公益广告的内容:政务信息、服务信息、专题宣传片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共信息。通过明确列举,明确公益广告的外延,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。另外,《办法》还对公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。

为强化对深圳公益广告标识的管理,《办法》明确由市宣传部门建立“深圳公益广告”标识,用于发布中央、广东省、深圳市的公益广告通稿及依法被授权使用标识的公益广告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“深圳公益广告”标识或者利用“深圳公益广告”标识进行牟利。

公共闲置资源将被拓展为公益广告发布专门载体

为构建与深圳全国文明城市相符的公益广告发布水平,《办法》在目前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量标准基础上,对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站等发布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等部分指标要求,相应作了比国家和省更高的要求。同时,新增了电影广告等部分媒介单位的发布量要求。

此外,《办法》还通过三种渠道拓宽公益广告发布载体:一是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,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;二是公共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,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;三是尚未投入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公共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备设施等各类公共媒介,市宣传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媒介,推动将公共闲置载体资源拓展为专门公益广告发布载体,以有效解决当前专门公益广告发布载体不足的问题。(记者 刘淑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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